
1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的范围:领导班子成员、各(部)科室第一责任人。
二、报告的内容:
(一)本人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品的情况。
(四)本人及子女与国(境)外人员通婚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六)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九)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凡遇有应报告的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表),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报告表由本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本人留存,同时报院组织人事部和纪委各一份。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
受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部门要及时向院党委汇报,并应对报告事项的内容予以保密,需要公开的内容,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按照有关程序操作。组织阅知和留存,不需答复。特殊需要组织表态答复的事项,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当事人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自行其是。
四、院党委要督促领导干部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在查明情况后,应责令其限期补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个人检查或通报批评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