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院务公开>>收费管理

物价管理制度

(一)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方面的规定,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价收费。

(二)院内所有新增检查资料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先由科室写出报告,经院领导审核,审定价格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医院内的一切经济活动,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向患者和家属提供无财务部统一要求使用的票据和自制凭证收费。

(四)各科室各项检查、治疗、手术等按物价标准可收取材料费的项目,必须按照物价标准执行,不得任意多记或少记。

(五)材料费的价格按物价局文件规定进行顺加收费,如价格随市场上下有浮动,采购部门应及时通知临床科室,审核后统一调整。

(六)医院成立物价小组,不定期对医院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及时给予批评指正。

(七)各科室必须将常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并向患者出具收费清单,以利于患者对医院收费进行监督。